对于固体废物(废渣),常见的物理法处理工艺包括:压实、破碎、分选。
对于贮存总量较大的液体废物,经**审批同意后可建造较大的地上、半地下或地下式露天贮罐进行存放。其细则如下:
a. 各种储罐贮存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必须要齐全、完好、有效,如液面计、压力表、呼吸阀、安全阀等。
b. 地上、半地上储罐应设置由与存放废物相容(不起反应)材料制成的防护堤,防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容积。
c. 防护堤高度在1-1.6米之间为宜,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d. 防护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护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或储罐高度一半(以其中较大值为准)。
e. 性质不相容液体不应布置在同一防护堤内储存。
f. 防护堤雨水排放管应设置带锁的闸阀,闸阀应委托专人管理,正常时应为常闭状态,排放雨水时应由值班人员打开带锁闸阀并加强对储罐的巡视,防止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放干雨水后应立即关闭闸阀并重新上锁。
g. 地下式液体危险废物储罐应设置双层防渗层以确保废物不致渗漏,防渗层材料应与所储存的废物相容。(推荐办法是混凝土内层经环氧树脂处理后再抹厚度大于5厘米的素混凝土,然后在表面铺设高密度聚乙烯或聚氯乙烯衬垫层)。
总存量不**过300公斤(公升)的危险废物可以按规范要求妥善包装后存放在有防渗能力的箱柜或承托盘之中,贮存液体(含半固体)废物的箱、柜或承托应能盛装其存放容器或存放总量1/5(以其较大值为准)的液态(含半固体)废物。
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直至1996年才正式发布了腐蚀性和毒性鉴别的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危险废物的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的,时只能参考国外的有关标准。
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上存在着火危害,或者是一旦着火能够严重加剧火情的废弃物。
美国的RCRA法规(40CFR261.21)对可燃性做了严格规定,凡废弃物的代表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那么这种废弃物就具有可燃性:
①非水溶液液体,含(体积比)小于24%,采用ASTM标准规定的方法以闭杯试验器测定,或采用其他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其闪点<60℃(140°F);
②非液体物质,在标准温度和压力条件下能够因摩擦、吸潮或自发化学变化而引起火灾,并且一旦着火即猛烈持久地燃烧,造成危害;
③根据局的标准方法,或按**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测定后属于可燃性压缩气体;
④能够产生氧气快速促进**物燃烧的任何一种物质(如氯酸盐、高锰酸盐、无机过氧化物或硝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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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可分为物理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类。其中许多方法与化工生产是通用的。
对于固体废物(废渣),常见的物理法处理工艺包括:压实、破碎、分选。
对于液态废物(废液),常见的物理法处理工艺包括:沉降、气浮、离心、过滤、蒸馏等,而吹脱、微滤、超滤、纳滤等工艺则较少采用。
常用于废渣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工艺包括:热处理(焚烧、热解)、固化/稳定化。
常用于废液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工艺包括:混凝、化学沉淀、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吸附与解吸、离子交换、焚烧等,而置换、电解、萃取、电渗析、反渗透、光分解等工艺则较少采用
生物法只适用**废物,其中用于**固体废物的包括:堆肥法和厌氧发酵法,用于**废液的包括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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